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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二批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1 编辑: 浏览次数:

                                         校学字〔2012〕0130号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吉林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规定,为做好我校2012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校2012届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自愿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者可根据自己学费和贷款的情况自由选择申请学费代偿或贷款代偿。

    二、本次报送的范围包括1、毕业前未定岗的重新定岗后符合条件的学生2、因材料不合格第一批审批待定的学生。

    三、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包括两类:

    第一类: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可报送。

    四、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工作地点工作性质证明材料(两份、本人签名);

    4、吉林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批表(一份)。

    五、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六、申请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太平洋学子卡毕业后不得销户,代偿金申请成功后,通过太平洋学子卡下发。太平洋学子卡已经丢失的同学,需提交其他银行详细的银行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申请成功后银行卡丢失的同学不要销户,重新补卡即可。

    学生不在本地可委托其他同学办理,接收材料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办理时间:每周2、周4,办理地点为:田家炳活动中心B座217学生工作部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联系人:代磊 赵岩

    联系电话:043185168012

 

                                                                     学生工作部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
  1.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2. 吉林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批表.doc